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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关于职务犯罪的条款
职务犯罪不仅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还对社会公平正义、政治生态、经济发展等产生深远影响,成为制约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突出障碍。2024年,在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政治环境下,中国继续深化反腐败斗争,强化制度建设,推动廉洁文化建设,努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在这一年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持续加大职务犯罪惩治力度,不断深化预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难。
职务犯罪领域的研究观察不仅有助于加深对这一复杂社会现象的理解,也为完善法律体系、优化监管措施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本报告希望通过系统性的梳理和分析,为各方参与者提供一个全面了解职务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平台,共同致力于构建更加公正、透明的社会环境。我们坚信,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探索,中国的反腐败工作将取得更大的成就,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2024年,中国在职务犯罪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新法规和政策,旨在进一步加强反腐败斗争、完善法律体系,并提升执法效率。
2024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生效实施,对部分职务犯罪的处罚规定做了调整,具体如下:
1. 第三百八十七条:修改了【单位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将自由刑调整为两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了对犯【行贿罪】的处罚规定。达到追诉标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明确了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6)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3. 第三百九十一条:修改了【对单位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将一档刑调整为两档刑。达到追诉标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第三百九十三条:修改了【单位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将一档刑调整为两档刑。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监察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1. 完善有关监察派驻的规定。规定国家监委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国家监委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国家监委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
2. 授予监察机关必要的监察措施。根据反腐败工作需要和监察工作特点,构建轻重结合、配套衔接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一是增加强制到案措施。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解决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部分被调查人经通知不到案的问题,增强监察执法权威性。二是增加责令候查措施。解决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缺乏相应监督管理措施的问题,同时减少留置措施适用,彰显监察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监察对象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三是增加管护措施。规定监察机关对自动投案或者交代有关问题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进行管护,以保障办案安全。
3. 完善监察程序。一是在现行留置期限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经国家监委批准或决定,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留置期限,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计算一次留置期限。以适应监察办案实际,解决重大复杂案件留置期限紧张的问题。二是明确公安机关负责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对留置看护队伍的管理作出原则规定。将实践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开展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工作提供明确、充分的法律依据。三是配套完善新增三项监察强制措施的时限、审批程序和工作要求,确保相关措施严格规范行使,并赋予有关人员申请变更监察强制措施的权利。四是规定审理程序和审理工作要求,突出审理对调查的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
4.充实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相衔接,充实完善国家监委反腐败国际合作职责,进一步丰富追逃追赃法律手段。
5. 强化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一是增加特约监察员监督相关内容。二是增加规定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监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三是结合新增监察强制措施、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要求,相应完善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的申诉制度和责任追究规定。(内容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关于职务犯罪的条款
第十二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作为首个对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作出系统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上述规定也体现了中央对“三类罪犯”之一的职务犯罪罪犯从严减刑、假释的明确要求。
1. 在实体层面,刑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二)》主要是对行贿犯罪的处罚规定做出了调整,进一步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将党中央从严惩治行贿的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体现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大决心。它不仅适应了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也为构建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 在程序层面,监察法进一步强化了监察调查措施及程序。主要体现在监察措施更加丰富,如增加了类似于刑事诉讼中拘传、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的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措施;进一步延长了留置期限,主要是因为此前常规的留置期限往往难以满足调查工作的实际需要,修改之后理论上最长留置期限可以至十六个月,为处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同时也有评论担忧,尽管法律设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可能导致权力滥用,引发包括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司法资源、社会影响等方面的问题。
3. 在执行层面,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限制条件。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而具有悔改表现是减刑、假释的前提。将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直接关联,进一步强化了对职务犯罪减刑、假释的限制。
综上所述,2024年新发布的法律、司法解释整体上对职务犯罪影响可以概括为:行贿处罚更加严重,调查措施更加严密,财产刑执行更加严格。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年1月10日消息,202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收信访举报356.3万件次,其中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100.7万件次。处置问题线万件,其中立案省部级及以上干部73人、厅局级干部4348人、县处级干部3.5万人、乡科级干部12.1万人;立案现任或原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10.4万人。处分88.9万人,其中党纪处分68万人、政务处分27万人;处分省部级及以上干部73人,厅局级干部3838人,县处级干部3.1万人,乡科级干部11.2万人,一般干部12.8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61.3万人。
202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214.8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124.8万人次,占总人次的58.1%;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75.6万人次,占35.2%;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7.2万人次,占3.3%;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7.3万人次,占3.4%。
其中第四种形态即指“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知,2024年全国有7.3万人次涉嫌职务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数据、图表均来源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4年受理审查起诉各类职务犯罪29837人,同比上升33.9%。罪名主要集中在受贿罪17411人、贪污罪6006人、行贿罪2119人、单位行贿罪1861人、徇私枉法罪1242人。其中贪污罪和受贿罪上升幅度较大,同比分别上升26.1%、52.4%。
2024年起诉职务犯罪25943人,同比上升32.7 %,其中起诉县处级干部3203人,厅局级干部1023人,省部级干部34人,县处级以上干部占被起诉职务犯罪人员16.4%。
从移送机关来看,受理各级监委移送审查起诉职务犯罪27487人,同比上升37.8%;起诉24056人,同比上升34.9%。受理检察侦查部门移送起诉2350人,同比上升0.6%;已起诉1887人,同比上升9.9%。最高检提前介入国家监委调查的中管干部职务犯罪案件50件,受理国家监委移送审查起诉中管干部职务犯罪案件51件,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对47名原中管干部提起公诉。指导地方检察机关依法办理足球领域系列腐败案件,内蒙古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某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死刑二审上诉案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积极参与重点领域腐败问题治理,起诉金融、能源、医疗和基建工程等领域腐败犯罪5081人。其中,起诉金融领域职务犯罪1224人,起诉能源领域职务犯罪543人,起诉医疗领域职务犯罪1875人,起诉基建工程领域职务犯罪1439人。同比均有较大幅度上升。
全国检察机关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斩断“围猎”与被“围猎”的利益链条。起诉行贿犯罪3068人(包括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同比上升18.3%。与最高法院共同发布惩治行贿犯罪、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典型案例。开展信贷领域、破产管理人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情况专门分析,提出防治意见建议。总结分析受贿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针对股权受贿认定、预期利益认定、既未遂认定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促进更加精准有力惩治新型、隐性腐败犯罪。
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办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对12名逃匿、死亡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黑龙江省鸡西市原副市长李某良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犯罪,涉案金额逾31亿元,最高检指导地方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违法所得及收益转化以及利害关系人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依法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这是目前全国涉案金额最大的职务犯罪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外逃27年的“红通人员”屈某玲贪污案,指导广东检察机关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百名红通人员”刘某明涉案赃款1676万美元。
检察机关坚持把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反洗钱工作置于反腐败工作大局和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大局中统筹把握,准确适用办理洗钱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强化打击涉腐洗钱行为,起诉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罪1057人,同比上升28.9%。认真落实国家监委、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指导河北、贵州等省级检察院会签本省协作配合意见,健全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源头治理等工作机制,提升惩治洗钱犯罪合力。
2224年全国法院审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3万件3.3万人,同比增长22.3%,依法惩处孙某刚等48名原中管干部,对李某平依法核准死刑。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审结行贿犯罪案件2473件2873人,同比增长18.6%。审理足球领域系列腐败案,依法对杜某才、陈某源、李某等定罪判刑。严惩涉惠农资金、校园餐等群众身边腐败犯罪。某中学校长伙同他人侵吞学生伙食费、受贿共12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从审判数据来看,全国法院对职务犯罪的审判工作,也呈现出加大职务犯罪惩处力度、落实行贿受贿一起查、积极整治重点领域腐败问题的趋势。
被告人杨某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2004年至2018年,杨某昌为寻求非法保护,多次向某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岳某,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副局长邓某某,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王某某(均另案处理)行贿,共计100.6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昌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项罪名,已被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定罪处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昌犯行贿罪,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涪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根据杨某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行贿罪判处杨某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其已判决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杨某昌提出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谋求黑恶势力“保护伞”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司法机关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杨某昌涉黑案是当地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其为寻求非法保护,逃避刑事追究,向多名公安人员行贿,导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未被及时打击而长期欺压百姓、危害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和政治生态。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昌行贿漏罪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并与已经判决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进行并罚,体现了有黑必扫、有腐必惩的坚定决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打伞破网”,依法严惩谋求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贿犯罪,坚决铲除黑恶势力和腐败滋生土壤。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谭某云、吴某莲夫妇在其实际控制的某文化公司股权出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就投资参股、提高收购价格等事项,请托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廖某及下属公司某溪公司董事长程某某(均另案处理)帮忙。廖某、程某某接受请托,利用各自职权最终促成某溪公司以2.3亿元的高价收购某文化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为感谢廖某和程某某的帮助,谭某云、吴某莲共同给予廖某2002万元、程某某2万元,其中给予廖某的2000万元由吴某莲代为保管。谭某云另外单独给予程某某2万元。2018年上半年,谭某云、吴某莲与他人共同成立一家投资公司,廖某以吴某莲代为保管的2000万元认缴出资,并由廖某指定的亲戚代持股份。经鉴定,谭某云、吴某莲在某文化公司股权出售过程中非法获利1.07亿余元。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云、吴某莲犯行贿罪,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醴陵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云、吴某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谭某云、吴某莲在共同行贿犯罪中均积极主动,地位作用相当,故以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依法追缴谭某云、吴某莲的犯罪所得1.07亿余元。一审宣判后,谭某云、吴某莲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巨额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国家工作人员,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巨额行贿是行贿人“围猎”国家工作人员的惯用手段,是依法惩处行贿犯罪的重点。本案中,被告人谭某云、吴某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廖某行贿2000余万元,并以代为保管、认缴股权等方式掩盖罪行,最终促成某溪公司高价收购某文化公司股权。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依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1.07亿余元,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巨额行贿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2015年5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李某甲(另案处理)行贿176万元,为裴某某等30人违规办理提前退休,骗取国家巨额社保基金。2015年6月至12月,李某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孙某某(另案处理)行贿50万元,为周某某等23人违规办理补缴养老保险。综上,李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22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李某亲属退缴行贿犯罪所得,被骗取的社保基金已全部追回。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行贿罪、诈骗罪,向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潍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国家社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退缴行贿犯罪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行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其所犯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社会保障领域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社保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制度发挥作用的基本物质保障,管好、用好社保基金关乎大局稳定,关乎民生福祉。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为骗取社保基金和为他人违规补缴养老保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26万元,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破坏了社保基金管理秩序,造成社保基金重大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李某所犯行贿罪和诈骗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社会保障领域行贿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某亭在向某市中心医院销售医用胶片、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耗材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该中心医院两任院长宋某某、孙某某好处费共计532万余元,给予设备部主任罗某好处费17万元,给予药学部主任曹某某好处费13万元,给予CT室主任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好处费18万元,合计580万余元。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亭犯行贿罪,向站前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站前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综合考虑胡某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行贿罪判处胡某亭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胡某亭提出上诉。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医药领域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医药领域是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主阵地,关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健康权益。依法严惩医药领域行贿犯罪,是净化医药行业生态、服务保障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本案中,被告人胡某亭在销售医用胶片、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耗材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医院“一把手”和医学部、设备部等关键岗位上多名领导干部行贿,其行为破坏了医药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影响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增加了患者治疗的费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胡某亭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被告人宋某毅原系某县委常委、副县长,2013年至2014年,宋某毅为在职务提拔等方面得到时任某市委副书记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分两次让其弟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予徐某60万元。2016年某市进行县(区)换届时,宋某毅在徐某的帮助下,被提拔为某县政协主席。
另查明,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宋某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667.9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毅犯行贿罪、受贿罪,向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宋某毅为谋取职务提拔而行贿60万元,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宋某毅具有坦白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行贿罪判处宋某毅有期徒刑五年,与其所犯受贿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组织人事领域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为谋取职务提拔而行贿,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将商品交换原则带到组织人事领域,严重破坏政治生态,应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毅为谋取职务提拔而向某市委副书记徐某行贿60万元,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宋某毅行贿犯罪情节严重并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组织人事领域行贿犯罪严惩不贷、对跑官买官行贿犯罪决不姑息的鲜明态度。宋某毅为获职务提拔,向他人行贿,最终丢官去职、锒铛入狱,值得警醒。
杨某文行贿、偷越国(边)境案——依法严惩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犯罪坚决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
2003年5月,被告人杨某文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同年10月被送入某监狱服刑。2005年以来,杨某文在明知其病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况下,为逃避服刑改造,多次给予某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干部叶某某及某监狱医院管教大队副中队长林某某(均另案处理)财物,并通过叶某某、林某某给予某省监狱管理局、某监狱等多名司法工作人员(均另案处理)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63.6万元,多次违法获批暂予监外执行。截至刑满释放,杨某文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时间共计9年3个月20日。杨某文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隐瞒罪犯身份多次乘机出入国(边)境74次。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文犯行贿罪、偷越国(边)境罪,向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文为逃避服刑改造,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杨某文行贿63.6万元,其中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56.6万元,影响司法公正,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杨某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行贿罪判处杨某文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其新犯偷越国(边)境罪和前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杨某文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司法领域行贿犯罪,坚决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典型案例。通过行贿谋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滋生刑罚执行环节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严重危害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文为逃避服刑改造,拉拢腐蚀多名司法工作人员,多次违法获批暂予监外执行,“纸面服刑”达9年多,且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隐瞒罪犯身份74次偷越国(边)境,性质恶劣。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杨某文行贿犯罪情节严重,并纠正其获批暂予监外执行的不正当利益,将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与本案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从严惩处司法领域行贿犯罪、深入纠治司法领域腐败、全力维护司法公正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先后在某城司承接两笔定融业务。2019年1月,被告人高某梅在承销费率、综合成本明显高于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请托某城司董事长、总经理熊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职权提前终止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某城司的定融业务,擅自将定融业务交给其承接,并将承销费率提高到2.5%-2.8%。为感谢熊某某的帮助并确保能够在某城司独家承接定融业务,高某梅主动向熊某某提出按照定融产品备案金额的2‰给予好处费。后高某梅按照熊某某的要求,通过购买某城司发行的三年期定融产品形式,给予熊某某好处费共计1200万元。
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高某梅通过挂靠合作及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接某城司16个定融产品,备案金额累计57亿余元,承销费累计2亿余元,已结算承销费1.67亿余元。经审计,高某梅从某城司承销定融业务获得净利润为1.02亿余元。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梅犯行贿罪,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综合考虑高某梅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行贿罪判处高某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依法追缴高某梅行贿犯罪所得1.02亿余元。一审宣判后,高某梅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大对行贿犯罪所得追缴力度的典型案例。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惩处力度,特别是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地方城司承担着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资金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重要职能,被告人高某梅为非法攫取巨额利润,通过行贿手段“围猎”城司董事长熊某某,不正当承接定融业务,增加融资成本,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依法严惩行贿犯罪的同时,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力度,全额追缴高某梅行贿犯罪所得1.02亿余元,坚决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对行贿犯罪所得一查到底、一追到底,决不让犯罪分子从中获利。
被告人张某虹原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至2017年,张某虹为确保能够顺利中标消防装备产品采购项目,请托某消防总队后勤部装备运输处处长林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帮助。林某某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参数等方式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8年,张某虹为表示感谢,给予林某某钱款、汽车等财物共计325.8万余元。
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张某虹为获得区域独家代理权,向某非国有公司销售总监罗某某(另案处理)行贿510万元。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虹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给予公司、企业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张某虹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行贿罪判处张某虹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张某虹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虹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遗漏追缴张某虹行贿犯罪所得,应予以纠正。故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张某虹定罪处刑的判项,并追缴犯罪所得1302.1万余元。
本案是二审阶段依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的典型案例。根据刑法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通过犯罪取得的不正当利益,犯罪分子自始不享有合法权利,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犯罪所得即应依法追缴。追缴犯罪所得旨在追赃挽损、修复法律关系,其本身并非刑罚,与剥夺犯罪分子合法财产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存在本质区别。本案中,一审判决遗漏追缴犯罪所得,二审法院在查明张某虹犯罪所得基础上增加追缴判项,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追缴行贿犯罪所得贯穿办案全过程,不设时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
2017年7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齐某刚利用担任某市某区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保障性住房科科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贾某、苗某磊、王某岭(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公租房申请、房源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取财物共计157万元。
被告人齐某刚为了让某区某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负责公租房申请审核工作的杜某进(另案处理)违规审核苗某磊上报的公租房申请材料,给予杜某进现金3万元。
被告人齐某刚明知公租房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仍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违规审批公租房申请132份,涉及公租房121套。经审计,市场租赁价格总金额与租赁合同约定的应交房租总金额的差价为323万余元。
被告人齐某刚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核公租房申请材料,致使232套公租房被不符合条件人员居住。经审计,市场租赁价格总金额与租赁合同约定的应交房租总金额的差价为566万余元。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综合考虑齐某刚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受贿罪判处齐某刚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一审宣判后,齐某刚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住房保障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保障性住房是我国住房供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负责保障性住房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规审批,严重破坏保障性住房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当依法惩处。本案中,被告人齐某刚为他人在公租房申请、房源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既受贿,又行贿;既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公租房申请,又玩忽职守,不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共计造成经济损失889万余元。人民法院依法对齐某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充分体现了依法惩处住房保障领域职务犯罪、深入纠治侵害民生领域“蝇贪蚁腐”的坚定决心,实现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良好效果。
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钟某燕利用担任某市某实验小学校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学生入学、转学、分班及项目承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49万余元。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钟某燕将其收取的好处费123万余元,通过转账等方式掩饰资金来源和性质。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燕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不掌握的洗钱犯罪事实。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通过转账等方式掩饰资金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洗钱罪。钟某燕所犯受贿罪具有坦白、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犯洗钱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钟某燕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教育领域贿赂犯罪的典型案例。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关系着千万家庭的未来和希望。本案中,被告人钟某燕利用担任学校校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学生入学、转学、分班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将教育资源当作“待价而沽的商品”,严重破坏教育公平公正。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受贿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追缴犯罪所得,彰显了依法惩处教育领域贿赂犯罪、坚决维护教育公平的鲜明态度。
2019年1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某市某镇政府医保所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收取辖区村民基本医疗保险费41万余元,其中14万元在医保系统中核定缴纳,剩余27万余元被李某侵吞并用于个人房屋装修、生活开支等。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李某具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以贪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领域贪污犯罪的典型案例。医疗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医保制度健康运行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私自截留侵吞村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李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贪污罪对李某判处刑罚并追缴犯罪所得,彰显了依法惩处医保领域“蝇贪蚁腐”、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鲜明立场。
2020年10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惠某强利用担任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保科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报冒领等方式,先后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共计153万余元。
新疆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惠某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共计15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惠某强具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贪污罪判处惠某强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就业领域贪污犯罪的典型案例。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就业领域腐败犯罪,不仅严重破坏政府公信力,也损害群众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惩处。本案中,被告人惠某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报冒领等方式,套取劳动就业各项补贴,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蝇贪蚁腐”。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惠某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贪污罪对惠某强判处刑罚并追缴犯罪所得,推动就业领域反腐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正风反腐就在身边,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彰显司法为民的担当与作为。
某市某镇政府安排该镇农业经济技术综合推广中心独资成立某矿产品贸易公司,利润用于支持发展当地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吴某鹏利用担任某市某镇副镇长、镇长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提高税收扶持奖励比例、虚列税收扶持奖励资金等方式,通过某矿产品贸易公司等单位套取国家财政资金1086万余元。吴某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52万余元。吴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100万元。截至一审宣判前,吴某鹏未退赃退赔。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财政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诈骗罪。吴某鹏虽具有坦白情节,但未退赃退赔,综合考虑吴某鹏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贪污罪判处吴某鹏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继续追缴贪污、受贿犯罪所得,责令退赔诈骗犯罪所得。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税收领域贪贿犯罪的典型案例。国家对纳税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扶持奖励,对于有效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吴某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税收扶持奖励政策时,采取提高税收扶持奖励比例、虚列税收扶持奖励资金等方式,套取本应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国家财政补贴,案发后又未退赃退赔,造成国家财政资金重大损失。人民法院依法对吴某鹏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释放了对税收领域贪贿犯罪严惩不贷、决不姑息的强烈信号。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何某平利用担任某县某镇政府征地小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工业园区征地工作期间,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采取虚报征地面积、青苗数量等方式,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225万余元。何某平分得121万余元。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何某平具有坦白、部分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贪污罪判处何某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征地拆迁领域贪污犯罪的典型案例。征地拆迁补偿款本应用于补偿受征地拆迁影响的当地居民,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必须依法惩处。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报征地面积、青苗数量等方式,骗取征地补偿款225万余元。人民法院对何某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起到良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2024年至少有35名被控贪污、受贿金额超过一亿元的高官受审,其中据不完全统计,截止12月27日,一审已判决人员共计26名。以贪腐的金额多少为序列举如下:
12月17日,根据最高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原内蒙古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李某平,被内蒙古兴安盟中级法院执行死刑。被称为“内蒙古反腐败斗争史上迄今第一大案”。2022年9月7日一审被判处死刑,2024年8月22日二审维持原判,2024年12月17日被执行死刑。李某平涉贪金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
5月28日,原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白某辉,被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白某辉被控受贿11.08亿元。
5月29日,原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何某华,被大连市中级法院被判处死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期徒刑。何某华被控受贿9.43亿元。
10月29日,原贵州省委书记孙某刚,被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孙某刚被控受贿8.13亿元。
12月23日,贵州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刘某新,被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刘某新被控多项罪名,其中受贿6.09亿元。
10月14日,原辽宁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王某伟,被湖北省襄阳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王某伟被控受贿5.55亿元。
8月13日,原贵州省政协副主席李某勇,被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勇被控受贿4.32亿余元。
12月25日,原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某柱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李某柱被控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亿余元。
10月10日,原央行副行长范某飞,被湖北省黄冈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范某飞被控受贿3.86亿元。
11月12日,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某兴,被广西桂林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兴被控受贿2.78亿元、利用影响力受贿115万元。
10月12日,西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姜某被控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5亿余元。
5月24日,湖北省原副省长,被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曹某晶被控受贿2.16亿余元。
2月5日,原招商银行行长田某宇,被湖南省常德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田某宇被控犯五项罪,其中受贿2.1亿元。
12月19日,原广西柳州市委书记吴某,被广西北海市中级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某被控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受贿1.86亿元。
5月9日,原辽宁省政协副主席孙某良,被河北省承德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孙某良被控索贿、受贿1.59亿元,利用影响力受贿2816万元,共计涉案超1.8亿余元。
8月28日,原上海市人大主任董某虎,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董某虎被控受贿1.48亿元。
12月17日,原重庆市副市长熊某,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熊某被控受贿1.48亿余元。
9月25日,原青海省粮食局局长顾某华,被青海省西宁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顾某华被控贪污1.34亿元、受贿589万元、挪用公款2200万元。
6月5日,原山东省政协副主席孙某涛,被山西省大同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孙某涛被控受贿1.29亿元。
11月26日,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舸,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某舸被控受贿1.21亿元,违法发放贷款33.2亿余元,造成本金损失1.9亿余元。
2月2日,原茅台集团董事长高某东,被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高某东被控受贿1.1亿余元。
3月26日,原贵州省政协副主席周某琨,被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周某琨被控受贿1.08亿元。
7月16日,原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原副总经理李某,被江西省宜春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被控受贿1.08亿元。
8月6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桂被控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8亿余元。
11月19日,原浙江省政协副主席朱某玖,被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朱某玖被控受贿1.05亿余元。
12月27日,原山西省委副书记商某光,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商某光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商某光被控受贿人民币1.04亿余元。
(1)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某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宣判
11月5日,法院对被告人周某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万元。
楼某龙是在退休7年后被查的。11月20日,楼某龙被开除党籍。在通报中,曾指出楼某龙存在离职后违规任职,家风不正,“靠金融吃金融”等问题。
5月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投诉调解中心筹备组组长任某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北京市通州区监委监察调查。任某生现年55岁,长期在原保监会、原银保监会工作,曾任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2019年2月,任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21年7月任上海保险交易所党委书记、董事长。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王某林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11月19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林利用担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开发研究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新疆石油管理局党委常委、副局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寇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
公开信息显示,寇某曾在华能集团、国家电网和中国大唐等能源央企担任高管。在此次接受调查之时,其已经退休两年有余。
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传部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联合摄制的四集电视专题片《反腐为了人民》,1月7日晚播出第三集《揭开腐败隐身衣》,披露广东省高州市人民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王某生多年来利用职权为多家供应商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的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从中收受回扣高达2亿余元。
12月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徐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徐某某作出逮捕决定。徐某某长期在烟草系统工作,官至国家烟草局副局长,是一名典型的“烟草虎”。此前,纪检部门已经通报过他的违纪违法问题:经查,徐某某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公器私用,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靠烟吃烟”、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行政审批、企业经营、职工录用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苟某文作出逮捕决定。苟某文,曾于2016年10月任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党组书记,2022年8月卸任,调任全国政协,今年5月30日官宣被查。
近来,行受贿手段越来越隐蔽化,越来越多的案件中出现了,双方合意达成后行贿人未实际交付贿赂款而是代为保管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如何认定既遂与未遂,往往会成为控辩双方重要的争议焦点。
一方认为,该种情形下为受贿既遂。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已经达成合意,受贿人可以随用随取,即便由行贿人保管,也是特定款项,受贿人可以通过行贿人进行控制。
另一方认为,只有在受贿人得到实际控制(包括指定的第三人控制)且行贿人失去控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既遂。如果钱款还在行贿人手里,从未发生客观转移,行贿人相对于受贿人而言应为实际控制者,受贿人始终没有实际控制和占有财物,在此情形下不宜认定犯罪既遂。只要贿赂款没有实际交付,将来出现行贿人反悔,或者经营不善破产等意外事件导致不能正常支付的可能性就会存在,所以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设定为行贿人信用、经济实力等可变而不可控的要素,将导致司法认定不统一,极易产生混乱。
公职人员以一定价格从行贿人处购买一定数量的原始股,后公司上市,股票价值翻倍,然后抛售获利。这一类案件在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到底构不构成受贿、犯罪金额怎么认定,争议声也越来越大。
指控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以此取得上市公司新增原始股认购权,以自己名义或者家庭成员等他人名义购买原始股,谋取公司成功上市之后的高额经济利益等期待利益的,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构成受贿罪。但是关于犯罪的认定观点不一,有的认为应当以禁售期满的首个交易日的最低成交价扣除原始股购入价后作为计算标准;有的则认为应以实际获利认定受贿犯罪数额,即出售股票所得减去支出的原始股股本金后的实际获利金额。
辩方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行为人支付股本金而购买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由于不是无偿收受请托人财物,不以受贿罪论处”的规定,行为人出资购买原始股,不是无偿收受财物,因此购买原始股获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通过对2024年职务犯罪领域的法律更新、查办数据、典型案例的观察,基本可以得出以下观察结论:
近年中央的反腐政策主要表现为深化金融、国企、能源、烟草、医药、体育、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反腐,严肃查处政商勾连腐败,深入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惩治“蝇贪蚁腐”。
2024年不论是刑法的修改实施,还是两高对一些典型案例的集中发布,都体现了“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以及惩治“蝇贪蚁腐”的政策要求。
除此之外,金融、能源领域的大量官员被审查调查、公诉、判刑也都反映出2024年国家持续深化整治重点领域腐败的决心和力度。据报道,仅7月份,金融系统就有至少12名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国企和金融单位的高管被查。除金融领域外,能源、医药等领域反腐也挥下重拳。据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已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王某林等超过150名能源系统领导干部落马。截至12月初,至少已有超320名医药卫生系统“关键少数”被查,其中有超160名医院院长或书记。(数据来源:《廉政瞭望》微信公众号文章:《2024年终反腐盘点①:年度反腐成绩单》)
受贿罪在刑法一众职务犯罪罪名中仍然占据着高发姿态,受贿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和隐蔽化特点,如虚增交易环节、放贷收息等手段,与正常的经济活动融合混同。这些隐蔽的受贿方式给反腐败工作带来了更大的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新型受贿方式的识别和惩治能力。
新监察法没有规定被调查人在被调查特别是留置期间可以获得律师辩护或帮助的权利。这意味着律师不能在留置期间与被调查人会见、了解案情或提供法律咨询,从而难以及时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有观点认为律师可以在移送前进行策略指导,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正式的法律规定及操作路径,这种提前介入的方式可能面临诸多障碍。
律师无法在监委调查阶段实现介入,职务犯罪的辩护工作就很难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后续不论是事实辩护、证据辩护还是程序辩护都很难发挥有效作用。
目前,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主要依赖于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发布以来,为司法机关和律师办案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有效指导了相关案件的处理。然而,距今已近十年的时间跨度内,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均发生了显著变化,新的经济形态、金融工具和技术手段不断涌现,职务犯罪的形式和复杂程度也随之演变。
面对这些新情况,原有的司法解释在某些方面逐渐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例如,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新型的贪污贿赂行为如电子支付中的利益输送、虚拟资产的非法转移等,已经超出了传统司法解释的覆盖范围。此外,对于一些涉及跨国交易、网络平台以及新兴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现行规定未能提供足够的操作指引,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更为重要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出台,进一步调整了单位受贿和行贿犯罪的处罚规定,并强化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此背景下,原有司法解释的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规定之间出现了不一致之处,影响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因此,针对上述问题,亟需通过新的司法解释或修订现有解释来弥补不足,确保法律制度能够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需求。新的司法解释应当充分考虑近年来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和新趋势,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细化量刑标准,并加强对新型犯罪形式的研究和应对。这不仅有助于提升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的能力和效率,也为社会各界提供了更加清晰的行为准则和法律保障,从而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2024年,中国在职务犯罪防治领域交出了一份彰显决心与成效的答卷。从法律体系的完善到执法实践的深化,从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到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反腐败斗争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了强劲动力。然而,职务犯罪作为复杂的社会顽疾,其演变速度与隐蔽性持续挑战着法治建设的深度与广度。
展望未来,反腐败斗争仍需在以下维度持续发力:一是强化法律体系的动态适应性,针对新型腐败手段(如虚拟货币、跨境资产转移等)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填补监管空白;二是推动监察与司法程序的无缝衔接,在保障人权与提升效率之间寻求更优平衡,切实维护程序正义;三是深化国际反腐败合作,构建追逃追赃长效机制,压缩腐败分子的跨境生存空间;四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从源头培育公职人员的法治信仰与道德操守,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防线。
反腐败斗争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唯有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统筹推进法律震慑、制度约束与文化浸润,才能真正实现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的根本性转变。这既是对国家治理能力的终极考验,更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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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员:史玉庆(乌鲁木齐)、唐学文(哈尔滨)、丁慧敏(北京)、刘伟渊(广州)、王怡飞(洛阳)、邢留墨(北京)、张海军(海口)、何军(郑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