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汉市洪山区鑫仙源食品商行与胡波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因被执行人胡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鑫仙源食品商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波,男,1969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三岭路100号,公民身份号码2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除外),经查证属实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以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悬赏金予以奖励。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院郑重声明: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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